一輩子辛苦錢買房,卻被親兒子賣了趕出家門,一個母親的血淚故事:別把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
「請問阿姨,您和兒子之前是否有寫契約,可以證明房子是您的嗎?」我問。
「沒有啦~我沒有什麼法律知識,又是自己的兒子,怎麼會跟他寫契約!」
果然不出我所料!
「阿姨,我瞭解。那麼我現在需要您和我一起共同回想,當初買房子的經過,
一起找找,還有什麼證據,可以證明房子是您的?」
「那個時候我是跟租屋處的鄰居買房子……」媽媽在我的鼓勵下,開始努力回想,她印象所及的買屋過程!
「那麼我們跟這位鄰居還有聯絡嗎?」我嘗試著詢問她。
「有!我跟她還有聯絡!」
「太棒了!我們可以找她來當證人,證明買屋的過程,兒子沒付過錢,也從未出過面!
今天即便房子已經被兒子賣出去,法律上會保障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買方,
但我們還是可以跟兒子要求還賣房的價金回來!錢拿回來後,我們還是可以來做規劃,重新再買個房子!
我們來討論進行這個訴訟,需要準備的資料!」
我想,相對而言,這位媽媽是幸運的,在這麼多年後,仍然能找到證據證明,房屋實際上是自己的!
雖然房被賣了,但還能有機會討回賣房的價金!
臺灣許多父母親因為諸多原因,買房後把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,
但辛苦買下的房屋,其實都還是希望自己能在這裡安養天年。
父母通常心裡想:
「這個房子只是借孩子的名義登記,和他講好就好了,簽契約傷感情!孩子不會做出傷害我的事的!」
或許多年都相安無事,但若遇到像案例中,孩子需要資金,而把主意動到了名下房屋的時候呢?
房屋在他名下,權狀即便由父母保管,他會不會去申請遺失補發呢?
或是父母在時,兄弟姊妹間相安無事,但父母上天堂後,親屬在討論遺產分配時,
這個「借名登記」的房屋要怎麼算?是遺產嗎?大家一定有不同意見,而要為此上法院!
又或者,某些案例中,登記名義人(子女)身故,
父母向繼承人(女婿或媳婦)要求討回房屋,而遭到拒絕,因此鬧上法院,也是有的!
因此想奉勸大家,如果真的要運用「借名登記」處理財產,都要簽署「書面借名登記契約」!
而更好的是:「事先找律師討論,要達成規劃目的,法律上達成目的同時保障自己的方式。」
像本則案例,如果發生在今天(40年前我國無信託法的概念),
透過「信託契約」的規劃,就能同時達到保障媽媽的居住使用房屋權利,
且避免房屋被不知哪裡冒出來的債權人拍賣的目的
(當然,如果是想藉信託惡意脫產,可是會被撤銷的,那就另當別論了)!
而財產處理上,因為考量的重點不同,也會有多種法律規劃方式,
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,規劃最適合自己的方式,才能在達成目的的同時,也保障自己與家人間的關係!
畢竟「房子」能買新的,但「家」要重建,就沒那麼簡單了!